(2019年2月22日修订)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联盟的名称
中文:国家下一代互联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英文: Next Generation Internet Union。
简称:“NGIU”或“ngiu”。
第二条联盟背景
国家下一代互联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经科技部相关部门培育、批准,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和国家“千人计划”联谊会办公室等相关部委指导下,由从事下一代互联网设备制造商、应用开发商、系统集成商、网络运营商、行业协会、大学、科研机构、金融单位等下一代互联网产业链上中下游的相关单位构成。
第三条联盟宗旨和目标
联盟是我国下一代互联网产业的推动者、实践者、组织者,成为我国下一代互联网技术、产品、市场、项目的孵化器和策源地,成为我国下一代互联网市场的资源池、资本池和项目池。
联盟的最终宗旨是将会员单位围绕下一代互联网产业形成命运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按市场机制企业股权架构形式,打造成一个下一代互联网生态型上万亿市值的产业集团。
联盟最终目标是实现我国在下一代互联网市场中整体实力引领全球,让我国下一代互联网技术和产品服务于全球每一个人。
第四条联盟的定位
联盟围绕下一代互联网产业IPv4/IPv6无缝迁移、下一代互联网安全、应用融合、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创建四大领域进行技术创新、技术合作、科技研发课题申报、工程试点示范、市场拓展、投融资等服务。联盟组织会员单位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重要的产业技术标准。建立下一代互联网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通过下一代互联网产业链的构建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商业化运用,与智慧城市、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紧密融合,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为下一代互联网产业技术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联盟的主要工作任务:
1.制定统一的符合中国国情的下一代互联网产业技术标准及评价、认证体系;
2.每年举行一次“世界下一代互联网创新大会”以及全国下一代互联网产业及现代服务业展览、论坛和评选活动;
3.开展下一代互联网产业高端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4.为全国各城市提供服务为: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咨询、规划、申报和创建工作等服务;
5.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为:企业管理咨询、生产技术升级、市场拓展、科研项目申报、资本融资、项目运营等下一代互联网相关服务;
6.加强联盟与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用户的沟通,为国家和政府/城市相关部门、行业提供创新型下一代互联网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合理化建议,促进国家和政府/城市相关部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7.整合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研发、应用、安全、投资、建设、运营、服务产业链上下游的丰富资源,带领企业开拓国内外下一代互联网市场。
第三章联盟的依托及合作单位、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联盟的依托及合作单位
1. 联盟依托单位:北京四六壹科技有限公司。
2.联盟合作单位:国家“千人计划”专家联谊会(IPv4/ IPv6网络互联互通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
联盟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理事长为联盟的负责人(理事长空缺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常务理事会是联盟的执行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联盟日常工作。
第八条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1.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数量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确定,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空缺时,常务副理事长单位)是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
2.理事会的职责
2.1 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是联盟最高决策机构。
2.2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
2.3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
2.4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2.5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2.6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2.7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3.1批准和取消联盟会员资格;
3.2聘请专家委员会专家;
3.3决定联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3.4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条例;
3.5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
3.6起草联盟财务预、决算报告;
3.7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4.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由联盟的牵头组建单位组织成立换届筹备工作组负责理事会换届工作。
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经四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须有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但以下事项须经出席理事会的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4.1 修改联盟章程及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4.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4.3其他规定的需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其它事项。
5.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常务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能。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三分之一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须有常务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常务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常务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1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联盟专家委员会及各专业专家技术组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咨询机构,主要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的技术人员、行业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2 专家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
2.1 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并积极争取国家立项和资金支持;
2.2 对项目进行论证、监督、评审,根据下一代互联网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制定联盟内项目滚动计划;
2.3 指导项目负责人提出制订与该项目有关联的技术战略方针;
2.4 审查各课题技术方案,检查和评定项目及课题的执行情况。
2.5 专家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2.6 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会,构建其交流、合作平台,协助联盟内的企业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
第十条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机制
1秘书处的组成
秘书处是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联盟秘书处的办公地点由联盟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负责提供,所需公用办公经费由联盟理事会根据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供并给予切实保障。
2秘书处的职责
2.1 执行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2.2 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2.3 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2.4 负责协助联盟专家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向各有关部门申报联盟技术创新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对联盟的大力扶持和资金投入;
2.5 负责受理联盟外企、事业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2.6秘书处重大事宜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商讨表决通过并备案,秘书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3联盟秘书长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推荐人选,经理事大会通过任命;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联盟聘任。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由联盟依托单位发放。
第十一条联盟理事单位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下一代互联网技术、产品及设备研发、生产、服务及使用的企、事业单位成为联盟理事单位,享受联盟会员权利,承担联盟理事义务。各联盟理事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联盟与联盟理事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非联盟单位,经理事会1名理事提名,单位提出申请,经联盟信用专业委员会审查,由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可成为联盟理事单位,联盟理事单位经过一年以上,可按联盟理事会成员单位级别逐级往上一级申请。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经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可以直接决定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
联盟理事会成员单位等级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1 联盟理事的基本条件:
1.1成为联盟会员单位一年以上的普通会员单位;
1.2 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有关协议内容;
1.3在下一代互联网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致力于推动下一代互联网行业技术进步;
1.4 按联盟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经联盟信用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
1.5常务理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本数)通过。
2联盟理事的权利
2.1 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
2.2 向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2.3 委派代表参加专家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工作;
2.4 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2.5 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2.6 在联盟组织协调下,可牵头实施负责科研课题项目或承接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
2.7要求联盟组织会员单位共同配合其完成项目公关、产品生产、技术研发、投资建设等的权利;
2.8要求联盟下一代互联网产业基金给与项目投资建设、产品技术研发投入等的权利;
2.9要求联盟协调国家相关部委给予其实施的下一代互联网科研课题项目资金补贴和其实施的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项目资金补贴,以及相关政策支持等的权利;
2.10依据联盟的有关协议,实施联盟会员的权利;
2.11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3.联盟理事的义务
3.1 拥护、遵守联盟章程,能按照章程中确定的有关要求进行资金投入,且按照各自的特点在产业链上协作,推动成果转化;
3.2 致力于推进联盟建设,完善联盟运行机制及知识产权管理细则;
3.3 保守联盟重要技术的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3.4 根据各联盟理事的优势,愿意开放实验室和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资源,对联盟理事单位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
3.5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联盟会员单位间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的共享交流;
3.6 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国家的专项资助,自筹等方式,逐步建立联盟的高水平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化基地;
3.7定期上报项目备案和企业发展现状,便于联盟组织相关资源给予协助和服务;
3.8凡是联盟牵头与已签署《关于共建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政府,各联盟理事应严格按照联盟总体规划方案和整体建设方案统一实施,不再另行单独对接该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政府。联盟理事单位在该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前期已项目对接,由联盟协调相关理事单位共同配合该联盟理事单位牵头实施。
4.联盟新理事的加入
4.1 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4.1.1 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4.1.2 本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1.3 本企业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研发、制造的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4.2 加入联盟的程序
4.2.1 经理事会1名理事提名;
4.2.2 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4.2.3联盟信用专业委员会初审;
4.2.4通过初审,联盟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
4.2.5由常务理事会遵照以上相关原则决定。
当申请者获得批准后,即成为联盟的正式理事,由秘书处向其颁发联盟理事证书。
5.联盟理事的退出
联盟理事退出联盟时应提前25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和联盟官网通报。
6.联盟理事的除名
联盟理事经联盟信用专业委员会出具书面不良信用记录、出现严重违反协议及其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由常务理事会2/3以上(含本数)通过并书面同意方可生效。如果被除名的是联盟发起人,由理事会2/3以上(含本数)通过并经联盟其他发起人一致书面同意方可生效。
联盟理事除名或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联盟会员单位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下一代互联网技术、产品及设备研发、生产、服务及使用的企、事业单位成为联盟会员单位,享受联盟会员权利,承担联盟会员义务。各联盟会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联盟与联盟会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1. 联盟会员的基本条件
1.1 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有关协议内容;
1.2 在下一代互联网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致力于推动下一代互联网行业技术进步。
1.3 常务理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
2.联盟会员的权利
2.1优先享有成为联盟理事权利;
2.2定期列席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
2.3定期参加专家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组织的联盟有关工作;
2.4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2.5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
活动。
2.6 在联盟组织协调下,配合牵头单位参与科研课题项目或承接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
2.7 依据联盟的有关协议,实施联盟会员的专利;
2.8 退出联盟的权利。
3.联盟会员的义务
3.1 拥护、遵守联盟章程,具有推动成果转化的行为和思想;
3.2 致力于推进联盟建设,完善联盟知识产权管理细则;
3.3 保守联盟重要技术的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3.4 参加联盟会员单位间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的共享交流。
4.联盟新会员的加入
4.1 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4.1.1 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4.1.2 本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1.3 本企业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研发、制造的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4.2 加入联盟的程序
4.2.1 经联盟1名会员单位提名;
4.2.2 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4.2.3联盟信用专业委员会初审;
4.2.4通过初审,联盟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
4.2.5由常务理事会遵照以上相关原则决定。
当申请者获得批准后,即成为联盟的正式会员,由秘书处向其颁发联盟会员证书。
5.联盟会员的退出
联盟会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25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
6.联盟会员的除名
联盟会员经联盟信用专业委员会出具书面不良信用记录、出现严重违反协议及其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由常务理事会2/3以上(含本数)通过并书面同意方可生效。。
联盟会员除名或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根据发展需要,联盟可适时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第四章 联盟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
1.联盟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1.1会员单位自愿支持;
1.2社会捐赠;
1.3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的活动经费;
1.4联盟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1.5成果转化收入;
1.6其他合法收入。
2. 为了联盟业务更多、更好的开展,联盟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以及有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赞助,对于捐赠以及赞助的单位和个人,联盟将通过联盟网站、杂志等方式进行公开。
3.政府部门拨款资助、联盟经营和服务收入及其他正当收入,由财会人员入账,作为联盟的经费统一使用。
第十五条经费使用范围
联盟经费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务费
1.1会员代表大会;
1.2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1.3专家委员会会议以及专业会议等会议的会务费。
2.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进行咨询和技术交流、技术讲座、技术培训的费用补贴
3.常设机构的办公、业务费用及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
3.1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
3.2差旅费、招待费、交通费、通信费;
3.3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购置费;
3.4办公用房及水电费;
3.5联盟网站运行维护费;
3.6专业报纸书刊费。
4.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十六条经费管理
1.联盟的经费管理,必须遵守国